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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梯对奸淫的律法
赫梯法律 (COS 2:19),是在所谓的苏庇路里乌玛一世帝国时期( 公元前1380-1346年)及其继任者,直到 公元前1200年为止,都包含一段与申二十二22–29相似,关于奸淫的篇章: 「如果一个男子在山上抓住一个女人(并强奸她),那是男子的罪行,但是如果他在她的房子里抓住她,这就是那个女子的罪行:女子将要死。如果女子的丈夫在该行为中发现了他们,则可以杀死他们而不被视为犯罪」(§197; Roth, Law Collections, 237)。
该法律的第一部分涉及一个「假定的」强奸案。如果该人在村外,则该人有罪,以及尽管该法律没有对此详细说明,但该人将被处以死刑。但是,如果罪是发生在房屋中,则丈夫可以假设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否则该女人会进行反击,尖叫或试图获得帮助。有时该法律被视为丈夫对妻子拥有绝对的生死力量的证据,但是允许丈夫杀死妻子和情人的条款仅在他抓住他们进行性行为并在当下的激动中地杀死他们的情况下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他才不受惩罚。丈夫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不能说明他对妻子的通常权力。诺伊费尔德说:「妻子是一种特别的财产,他对妻子的所有权与对私人财物的所有权不同,因为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控制」(Hittite Laws, 122)。
与汉谟拉比法典相似,赫梯法律允许丈夫请求幸免其妻子的性命,但这样他也必须愿意免除其情人的性命。不过,国王拥有最终的生命和死亡控制权,国王可以决定将罪犯杀死或幸免(§198; Roth, Law Collections,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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